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以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二0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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