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一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B書記官侯學義~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台灣銀行嘉義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伍仟元│BC六五九三一九││││區監理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