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維仁律師
吳玲華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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