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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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
謝維仁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法官李英勇
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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