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七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宇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 律師
謝維仁 律師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建宇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建宇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李英勇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