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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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63號
原   告  李明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苑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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