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6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6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6053號債權人邱○嫚住花蓮縣○○鄉○○路○段00號
送達代收人籃健銘住花蓮縣○○市○○路0○0號債務人胡○靜住花蓮縣○○市○○○○街00號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可資參照。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準用之規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之薪資債權暨○○人壽、○○人壽及○○○○產物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而上開第三人之所在地分別設於新北市新莊區、臺北市大安區及台北市信義區等,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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