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30號原告 何品宏 被告 陳一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4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簡佩珺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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