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5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蔣敏洲 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12年7月19日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2年9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9月19日合法寄存送達予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
法官陳斐琪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古紘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