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40號聲請人 許美珍 相對人 陳金銓 關係人 梁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112年10月24日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有關受監護宣告之人陳金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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