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2號原告 劉晉甫 被告 周澤絮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
二、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而原告既已於該案審理期間之112年6月14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彭國能法官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