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宸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終結後另有移送併辦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2444號),為期查明事實,保障被告權益,節省訴訟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排定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上午11時30分於第八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法官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