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40號原告 陳萌萌陳麗靖 被告 萱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以
112年度補字第1823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萬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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