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27號聲請人 林文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為所遺失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權利人之相關釋明文件(據臺端提出之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函所示,所遺失之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股東為 黃澤森 ,非本件聲請人)。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