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1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許榮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昭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萬1006元,應繳裁判費29,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9,0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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