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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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一八號),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年,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確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假釋出監,現仍於假釋期間中。詎其猶不知慎行,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三年三月初某日,至乙○○所經營位於宜蘭縣○○鎮○○路○段○○○號上好錄影帶VCD出租店(下稱上好出租店)內,趁店員離開櫃臺不注意之際,竊取店內擺放於櫃臺展示出售之VCD影片數片後,將之先藏於櫃臺前方展示架後方,並佯裝繼續挑片,待挑選好欲租之VCD影片時,將之前竊取藏放在櫃臺前方之展示架後方之VCD影片取出藏於身上,而僅將欲租之VCD影片拿到櫃臺供店員刷條碼,使電腦儲存甲○○之出租片數、租金及返還日期等記錄,於完成租片程序後,甲○○即將所租之VCD影片連同藏放於身上所竊取之VCD影片帶出店外而得手;嗣甲○○復基於前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再分別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同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至乙○○經營之上好出租店,以上開相同手法,每次竊取VCD影片數片得手,總計甲○○三次共計竊取VCD影片十四片。嗣經乙○○盤點發現失竊報警,經警調取監視錄影帶後始循線查獲,並為警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持搜索票至甲○○位於宜蘭縣○○鎮○○路○○○號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起出甲○○所竊取之VCD影片十四片。
二、案經乙○○訴由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對於前揭連續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指訴失竊情節相符。而被告分別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同年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至上好出租店內竊取擺放於櫃臺上之VCD影片,有告訴人所提供之當時店內監視器所攝錄之影像VCD二片,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上開監視器攝錄之VCD片影像內容,被告均趁店員不在櫃臺之際竊取擺放於櫃臺上之VCD影片,且於竊取時觀看店員之動靜,再將竊得之VCD影片藏放於櫃臺前方展示架後方後,並佯裝繼續挑片,之後將竊取之VCD影片藏於身上,僅將欲租之VCD影片拿至櫃臺供店員刷條碼,於完成租片程序後,連同竊取之VCD影片攜出店外等情,有勘驗筆錄及擷取影像等件附卷可證。嗣為警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持搜索票至宜蘭縣○○鎮○○路○○○號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起出甲○○所竊取之VCD影片十四片,有本院九十三年度聲搜字第三二四號搜索票、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件在卷可佐。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被告先後三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