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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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原告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被告甲○○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後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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