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一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白承認,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存卷足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法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莊秋燕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法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八條
第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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