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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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3樓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9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伍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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