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1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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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楊智聖
被   告 甲○○
            巷2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9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及交易紀錄正本各乙紙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
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
而,原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命被告給付未逾五十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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