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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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丁○○
      甲○○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1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二計算之利
息並自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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