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857號
原 告 戊○○中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補陳:其所有自
小客車遭被告甲○○(丙○○部分,先予排除,不列入本件請求
)不法侵害後,修復之項目名稱、修復金額(零件、工資應分別
列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