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2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2221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222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99年12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5,372元及自民國99年5月2
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196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99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5,372元為原告預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張文泰 前就讀復興商工時,邀同被告乙○
○及訴外人 李寶珠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放款借據6
筆,其中2筆向原告訂借就學放款借據金額新台幣(下同)
61440元,其餘4筆係向原告訂借額度280000元之放款借據,
依借據第第4條第2款約定原告憑被告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
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共4筆,共計122880元,
約定應於被告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滿1年之日開始分72期
,每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訴
外人張文泰於99年6月20日應還款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15372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
還,雖經原告一再催索仍置之不理,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
利,原告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又被告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當負連帶清償責任,應連帶給
付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提出放
款借據3件暨撥款通知書4件、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就
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
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所欠借款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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