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268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許雅蘋
顏雅 如
被 告 陳士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零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