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14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何啟薰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東霖 律師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