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14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何啟薰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東霖 律師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邱飛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