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1467號
原 告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被 告 乙○○○
弄二號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5486號妨害自由
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乙○○○涉有妨害自由犯罪嫌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林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