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小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2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