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5號原告 郭豐竣 被告 賴宜宏
吳錦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郭豐竣起訴時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4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4,245元,尚有差額1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1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