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394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告展大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雲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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