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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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文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與被告身分證資料不符,顯係誤寫,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更正為「00年0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