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07號原告 張梅香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明清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