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楊翕翱 律師被告 劉陳瑞源
何莉晴 林美足 吳文山 林春蘭 蔡宗炫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計算式:23,024×193.82=4,462,51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尚欠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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