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小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28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詹昭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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