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簡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簡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銘哲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芝娟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 蔡銘哲 」,應更正為「葉銘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由卷附本件起訴書、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及被告之汽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份觀之,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