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42號原告 張翔政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
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2│起訴狀未記載年、月、日。│├──┼───────────────────────┤│3│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