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孝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孝義自民國一0二年七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本件被告 吳燕琴 前經本院以其涉犯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2年6月28日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2年7月3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月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爰依上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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