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 曾永 助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永佃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苗栗縣苑裡鎮○○里○○00○0號建物增建部分建築材料之價值),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被告曾永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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