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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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93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