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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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1第三人 黃凱文 於民國96年2月17日死亡,聲請人於96年3
月16日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通知應為繼承人
之相對人。
2上開內容,聲請人於97年10月13日以三重五常郵局第212
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
3該信函經郵局以遷移不明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而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業據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
、戶籍謄本等為證。經核與前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