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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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簡字第575號
原 告 嘉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興億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工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5,632元,及自民國97年8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7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5,63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間向原告指示染整加工工作,原
告已依約出貨,詎被告竟以原告加工瑕疵為由拒絕付款,迄
今尚欠新台幣(下同)115,632元未給付。爰依承攬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
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替被告染整加工,被告有向原告提出日光牢
度要4級以上的要求,原告保證沒有問題,但成本要加3成,
惟原告並未達到被告的要求,經過檢驗後發現不夠,被告於
95年9月初曾向原告表示染整的布有問題,當時有問原告是
否加工出錯,原告派廠長丁○○及工程師到被告剪了2塊布
回去,但未再為表示,因為原告加工沒有達到當初的要求,
所以被告拒絕付款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間向原告指示染整加工工作,原告已
依約出貨,被告尚欠115,632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出廠單、出貨單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雖辯稱原
告曾保證布料染整加工之日光牢度要4級以上,惟未達到要
求云云,並提出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試驗報告,然
此為原告所否認。被告雖另舉證人丁○○為證。惟依證人丁
○○證述:伊原是原告公司之廠長,被告是要做布面塗料加
工,被告因為日光牢度未達4級以上要求原告加工,伊沒有
與被告談到要達到日牢度4級以上,伊是說要試看看,但要
先送檢驗,伊以為被告已經送測試過了,且被告說在趕,才
幫被告全部布料加工,伊不知道被告是否測試過等語(見本
院97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並不能證明兩造約定原告
加工之布料日光牢度應達4級以上,是被告辯稱原告加工之
布料未達標準,而拒絕給付加工款,尚屬無據。從而,原告
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5,632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