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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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1相對人邀第三人 林坤旺 為連帶保證人,與第三人奇異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異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契
約,約定按期繳納價金,嗣逾期未繳款,奇異公司將對債
務的債權讓與聲請人。
2債權讓與的通知,經聲請人以郵件寄送相對人,該郵件經
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本件聲請人以對相對人債權讓與的通知無法送達相對人為由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意思表示通知文件、退件
信封、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為證,經核與前開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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