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8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係因限定繼承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須迅速確定繼承之形態,故規定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之法定期間,法定期間一旦經過,即不得聲明限定繼承。
二、查聲請人乙○○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生前住臺東縣東河鄉隆昌村6鄰隆昌79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限定繼承聲請,惟被繼承人係於95年10月25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附卷足憑,聲請人遲至96年2月7日始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亦有本院收文章蓋於聲請人之聲請狀可佐,足認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顯已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明限定繼承,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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