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本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號│├─┬────────┬─────────┬──────┬─────┬────────┬────────┬──┤│編│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臺灣銀行臺東分行│臺東農田水利會│86年5月22日│未載│50,000元│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