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東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6年度東秩字第3號移送機關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被移送人甲○○
號乙○○
入境許可證
號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2月6日信警刑字第09600317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化學製劑,各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汽油貳瓶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月16日上午9時10分
(二)地點:臺東市○○街○○號內政部移民署臺東專勤隊。
(三)行為:於前揭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化學製劑汽油2瓶(內均裝92無鉛汽油)。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之汽油2瓶。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15條、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