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25號

聲請人 洪茂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2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88005-9

1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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