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89號

原告 阮金芯

被告 程音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3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傷害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1329號),經原告即告訴人(下稱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傷害案件,固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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