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21號

聲請人 徐延琳 (即 李穗茜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19103-0

1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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