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丙○○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乙○○

被上訴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

22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上訴人並為訴之擴張及追加,本院於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九萬元。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以新臺幣十五萬元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之其餘上訴、擴張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附帶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由上訴人負擔;擴張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追加利息之訴部分,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民法第275條定有明文。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始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而須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原審判命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乙○○及原審共同被告甲○○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乙○○提起附帶上訴,但無理由(詳後述),其附帶上訴效力自不及於甲○○,爰不併列甲○○為附帶上訴人,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上訴人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66條第1項,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亦有適用。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60萬元,嗣於本院擴張請求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40萬元,另追加請求前開100萬元之利息。有關請求金額之變動,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毋庸被上訴人同意,自應准許;另追加請求利息部分,則係基於同一侵害配偶權之事實,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應予准許。

三、按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即以被上訴人間之互動已超越一般男女社交友誼之分際,侵害其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為由,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嗣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另以附表三之對話內容佐證被上訴人間確有侵害其配偶權,雖屬於第二審程序提出之新攻擊防禦方法,惟上訴人於原審既敘及被上訴人間之互動已超越一般社會通念而侵害伊配偶權,前開主張應屬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方法為補充,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與乙○○結婚逾29年,詎被上訴人間有下開超越一般正常男女關係之婚外情行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對話,並有性行為(下稱系爭侵權行為一);乙○○曾帶甲○○去○○回收場工作,甲○○並佯稱乙○○為舅舅(下稱系爭侵權行為二);共同於民國110年8月14日至8月

  17日至臺東,又於111年1月14日至臺北,再於111年1月19日至高雄(下稱系爭侵權行為三);互用定位追蹤軟體Zenly(下稱系爭侵權行為四);甲○○於112年8月27日所生之男嬰(下稱系爭男嬰)之生父為乙○○(下稱系爭侵權行為五);乙○○於110年2月20日LINE給甲○○,要求甲○○將乙○○之LINE名稱改為女生(下稱系爭侵權行為六),故意侵害伊之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造成伊受相當情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擇一)、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伊100萬元本息之判決。(原審判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6萬元,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擴張、追加)。並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54萬元。暨擴張及追加聲明: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上訴聲明第二項金額(即54萬元),及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金額(即6萬元)之利息;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40萬元,及自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就附帶上訴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二、乙○○則以:伊與甲○○、其夫即訴外人丁○○因工作而相識,附表一所示聊天對象,除甲○○外,尚包括丁○○,且附表一、二所示內容均屬玩笑之語。又伊與甲○○並非兩人單獨前往臺北、高雄、臺東,因工作所需互用定位追蹤軟體Zenly,伊亦非系爭男嬰之生父,伊並無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另原審就精神慰撫金數額並未衡酌伊收入及負擔,尚非妥適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暨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被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甲○○則以:上訴人之主張均非事實,附表一所示對話,有些係乙○○與丁○○間之對話,且伊與乙○○之對話僅係言語上之玩笑,伊並未與乙○○發生性行為,系爭男嬰亦非伊與乙○○所生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六第98頁):

 ㈠上訴人與乙○○於83年5月10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㈡被上訴人共同於110年8月14日至17日、111年1月14日、111年1月19日至臺東、臺北、高雄。

 ㈢被上訴人互用定位追蹤軟體Zenly。

 ㈣附表二所示女子聲音為甲○○。

五、兩造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六第98至99頁):

 ㈠上訴人於二審始主張被上訴人間之LINE對話,以及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間系爭侵權行為一至六所示行為,是否有逾越已婚男女間之正常社交往來範疇之行為?若有,渠等之行為是否侵害上訴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㈡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擇一)、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於法是否有據?若有,金額應以若干為妥?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關於爭執事項㈠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意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難認並無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又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間有系爭侵權行為一及附表三之對話內容,而侵害其配偶權等語,業據其提出LINE對話截圖、錄音光碟、錄音譯文等為證,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⑴據證人丁○○於原審證述:附表一所示LINE對話內容,其中伊所勾選綠色(即附表一加註☑)部分,是伊與乙○○間之LINE對話內容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7、78至81頁),且被上訴人亦均稱以證人丁○○勾選為準(見原審卷一第51至51頁),此外,兩造就附表一之對話對象,均未再各自舉證有利於己之事實,另被上訴人就附表三之對話內容復未加以爭執,足見除證人丁○○所勾選即加註☑部分,係證人丁○○與乙○○間之LINE對話內容外,其餘附表一、三之對話內容,均係被上訴人間之對話,堪可認定。

 ⑵參之附表一(剔除其中證人丁○○所勾選即加註☑部分)之對話內容,不僅乙○○頻繁接送甲○○(見附表一編號4、5),甲○○甚至傳送其個人閉眼及其月經照片(見附表一編號19;原審卷一第197頁),並主動向乙○○表示可由乙○○給予金錢換取與其為性行為(見附表一編號17、20),足見兩人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另酌以甲○○對乙○○稱:「我要去告你幹我(見附表一編號10)」、「還有上次給你幹,你說要給8000,也沒有,你這個很會騙,我是去告你告的來嘿(見附表一編號13)」等語,對照甲○○就附表二所示「之前給你幹的時候要給我8000,也沒有啦!只有給我1000而已啦!沒差啦!」內容為其聲音,並不爭執(詳不爭執事實㈣),可認乙○○確曾與甲○○發生性行為。再參之被上訴人間附表三編號4、8之對話,顯見兩人亦曾交往。依上各情,堪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已逾越一般交友之分際,並有發生性行為,應屬可信。被上訴人辯稱僅係兩人間之玩笑話,難認可採。

 ⑶至乙○○抗辯:上訴人私自查探伊手機內容,屬侵犯伊隱私及自由云云。惟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乙○○於本院陳稱:被上訴人要看伊手機,伊表示可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6頁),足見乙○○曾同意上訴人觀看其手機內容。參以實體法上既承認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家庭圓滿期待權、配偶身分法益,然衡諸社會現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行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其困難。基此前提,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並應容許一定程度之不貞蒐證權。準此,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之證據,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定,非得概予排除。本院審酌上訴人提出附表一至三之LINE對話內容及音檔,係為證明其配偶權之身分法益受侵害,縱使未經乙○○逐一同意,但其方式不涉及強暴、脅迫,其侵害手段係選擇最小侵害方法為之,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較諸被上訴人之隱私權法益,應更值維護,基於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依前說明,上訴人所提附表一、三之對話內容及附表二之音檔,並無違比例原則,自得採為證據。乙○○此項抗辯,尚難憑採。

 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間為系爭侵權行為二,而侵害其配偶權等語,被上訴人固不否認有向回收場人員稱甲○○是乙○○姪女之情,惟依目前社會通念,尚難認被上訴人間以舅甥或叔(伯)姪相稱,即已逾越男女間之正常社交往來範疇,有超乎與一般異性朋友間正常應對舉止界限之曖昧行為,一般具有正常智識之成年人未必會認定被上訴人並非僅為朋友而為情侶關係之情。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為系爭侵權行為二,而侵害其配偶權等語,尚難憑採。

 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間有為系爭侵權行為三、四,而侵害其配偶權等語,業據其提出LINE對話截圖、FB截圖等為證,而被上訴人固不否認有兩造不爭執事實㈡、㈢之事實,惟辯稱伊等並非單獨出遊,且因工作緣故而互用定位追蹤軟體Zenly等語。經查,依證人丁○○於原審證稱:乙○○跟甲○○跟要去臺東救人時,伊麻煩戊○○開車載他們去臺東,負責接送他們平安到家。當時同車有被上訴人、戊○○及伊不認識的乙○○女生朋友,他們去2天半;甲○○曾於111年1月14日、19日分別到臺北、高雄,是去做搬家的工作,跟乙○○及伊不認識的搬家公司同事一起去等語,核與乙○○所提出LINE對話截圖內容大致相符。另參之甲○○曾對乙○○稱:你有跟老闆說明天我會去嗎等語(見附表一編號18)、乙○○亦對甲○○陳稱:七點上班老闆娘有答應給你加班,所以六點出發,一兩天而已!辛苦一點加減賺等語(見附表一編號19),顯見乙○○有為甲○○謀求工作機會,兩人確實曾共同工作,堪信被上訴人所辯伊等於上開時地共同去臺東、臺北、高雄係分別為開回落海友人的車、從事搬家工作,因為工作緣故而互用定位追蹤軟體Zenly知悉搬家時行蹤為何,惟沒從事搬家工作時即停用Zenly等語,核屬有據,尚堪採信。至上訴人固以戊○○、己○○(即落海友人庚○○之母親)、辛○○(即庚○○之配偶)之通聯記錄、錄音光碟、錄音譯文,主張被上訴人於110年8月14日至17日並非前往臺東救人或牽車;另以其與○○貨運搬家公司老闆之電話紀錄、錄音光碟及譯文,主張被上訴人不是去搬家公司工作,而是孤男寡女一同出遊並有婚外姦情云云。惟查,上訴人前開證據均無從反推證明被上訴人於110年8月14日至17日、111年1月14日、111年1月19日共同前往臺東、臺北、高雄係兩人單獨出遊,或其等間有何互動親密之舉措。上訴人前開主張,難認可採。

 ⒌上訴人主張系爭男嬰之生父為乙○○(即系爭侵權行為五)等語,固據其提出FB、照片等為證,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惟觀之上訴人所提附表一、三之對話時間,係在109年12月19日至110年7月19日期間,而上訴人主張其兩人最後共同前往高雄之時間,亦在111年1月19日,此外,上訴人復未提出111年1月19日之後被上訴人間仍有往來之證據,參以系爭男嬰係000年0月00日出生,距兩人尚有往來之期間已逾1年有餘,則系爭男嬰之受胎期間,甲○○既未與乙○○有所往來,且證人丁○○於原審亦證稱:系爭男嬰是伊親生的,如果按照上訴人所主張被上訴人交往的時間是兜不攏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50頁),足見被上訴人抗辯乙○○並非系爭男嬰之生父,應屬可信。至上訴人徒以系爭男嬰與乙○○之照片自行比對,主張系爭男嬰之生父為乙○○,尚難憑採。另按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本件既非前揭法律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且衡量血緣鑑定,關涉被鑑定人之人格尊嚴及人身自由,本院認無命乙○○與系爭男嬰為血緣鑑定之必要,特此敘明。

 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間有為系爭侵權行為六等語,業據其提出LINE對話截圖為證。惟乙○○請求甲○○將其LINE名稱改為女生名字之原因多端,非一概即可認定係被上訴人間為避免被發現有私情才為此舉,是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要嫌速斷,殊難採信。

 ㈡關於爭執事項㈡部分:

 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間有為附表一(剔除其中證人丁○○所勾選即加註☑部分)、二、三所示內容等情堪認為真實,而如前所述,該等對話內容,依目前社會通念,應認已逾越已婚男性與已婚女性間之正常社交往來範疇,有超乎與一般異性朋友間正常應對舉止界限之曖昧行為,且發生性行為,一般具有正常智識之成年人均會認定被上訴人並非僅為朋友而為情侶關係,導致配偶對於婚姻忠誠圓滿之不安與懷疑,堪認被上訴人之上開行為,足以破壞上訴人與乙○○間夫妻之信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安全,則被上訴人間之上開行為,顯已達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程度。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共同不法侵害其配偶權情節重大,致其精神上受有痛苦,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則此部分既經上訴人請求擇一為有利判決,上訴人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主張部分,即無庸審酌。

 ⒉按民法第195條所謂相當之金額,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慰撫金是否相當,應以加害行為之加害程度及被害人所受痛苦,斟酌加害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經濟地位等各種情形定之。經查,上訴人與乙○○育有二子,上訴人為○○畢業,現為家管,名下登記有3筆不動產,並於110、111年度申報分別受有約00多萬元、00多萬元薪資所得;乙○○為○○畢業,現從事○○工作,每日工資將近0000元,每月工作最多約00天,名下有年份久遠汽車0部,但無不動產,並於110年度申報受有約0萬多元薪資所得;甲○○為○○畢業,目前為○○,名下無動產及不動產,並於111年度申報受有約000元股利所得,業據兩造陳稱於原審在卷,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被上訴人共同不法侵害其配偶權之情節對上訴人婚姻關係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所造成破壞之程度,暨上訴人所受精神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則無理由,不應准許。至乙○○主張原審判決之數額未當,尚難憑採。另上訴人聲請調取被上訴人112至113年度財產所得資料,亦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⒊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30日(見原審港簡調限閱卷第407、411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15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原審就其中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9萬元,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上開其餘應准許之部分,原審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諭知上訴人得假執行;及逾15萬元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諭知,均無不合,乙○○之附帶上訴、上訴人之其餘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擴張請求被上訴人再連帶給付40萬元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另上訴人追加利息之訴部分,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以15萬元自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聲請本院依職權訊問被上訴人,並命乙○○提供A○○之電話、地址,及聲請傳喚證人即己○○、辛○○,暨調查甲○○與證人丁○○何時結婚、共同育有幾名子女及被上訴人與丁○○是否曾在○○工程行上班,均核無必要。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擴張之訴及附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周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對話內容

1

109年12月19日

 乙○○:不到一個月,包括借給你

      的錢花了快六萬塊…,我現在需要急用,你知道嗎?…

(專屬):不如道

2

109年12月31日

(專屬):幫我買峰的煙

 乙○○:…拿我的去

(專屬):去買喝的給我

 乙○○:我有買蠻牛…

(專屬):不要亂司機知道我密你

 乙○○:司機不知道我跟你蜜,你

      不要誠認就好  

      我打字他根本看不到,你幹嘛那麼在意他,你的私事是受他管的嗎!

      ……(但我用心規劃台中台南兩地尤其昨晩跟你說去台中)我很重視我們每次出遊的相聚,尤其這是我們第一次的跨年,還是你認為我不會帶你去)我氣的是對於我的用心你連一句抱歉都沒有)

(專屬):我想你沒錢怎麼去

乙○○:我答應你我就會想辦法…

3

109年12月31日

 乙○○:明天就是新年的開始!我

     想要一個全新的一個伴侶,這就是機會,機會永遠不會等任何人

(專屬):嗯嗯

 乙○○:我就只要一顆,真心!有

      那嘛難嗎?!

      我愛一個人錯了嘛?要一個人愛我難嘛?

      (檳榔香煙酒開始減量)我不是沒錢,只是不想亂花錢!尤其是那些對我一點意義都沒有的事情!

4

110年1月9日

(上訴人主張)

 乙○○:下班我去公司附近載你,

     …

(專屬):嗯

 乙○○:你要超市買現成的還是昨

     天那一家

     買完之後,我們就近找個旅館,你去洗澡泡澡這樣你才不會冷,我煮好了換我去泡!…

(專屬):不用啦

    我要回家洗

    我沒回家會被罵還是你要害我被罵

 乙○○:好、洗好我們再去旅館煮

     嗎?

     …

(專屬):開過來一點。(下午6:47)

乙○○:你到了。(下午6:47)

    大概上次那個位子(下午6:47)。

5

110年1月10日

(上訴人主張)

乙○○:意思就是說我現在下班可以在

    你

(專屬):哦

乙○○:要載嗎

(專屬):要

乙○○:好我在路上

    下來(下午7:29)

    一分鐘到(下午7:30)

(專屬):等我(下午7:30)

乙○○:到了(下午7:32)

乙○○:(0:21)語音檔(下午9:50)

(專屬):打字(下午10:01)

乙○○:但求真心以待,顧我感受!

      (下午10:26)

   我沒事,早點睡覺,週二最冷小心保護自己,(下午10:32)

   剛才你問生男女?如果可以選的話。我想你替我生女,因為我會很開心,跟你一樣的漂亮,

(專屬):先拿100000萬來

    就生

乙○○:哈哈

(專屬):嗯

☑乙○○:十萬

(專屬):拿來啊

乙○○:真的嗎

(專屬):嗯

    很痛怎麼生

乙○○:止痛藥七千一隻

(專屬):嗯

乙○○:都打幾根

    多

    怕痛妳

(專屬):嗯

6

110年1月16日(上訴人主張)

乙○○:證明你的心有在我就幫你

(專屬):我把你當爸爸看待

     嗯

乙○○:之前你說要當我女友的哦

(專屬):哦

乙○○:要不要我拿給你看你說的

(專屬):不用啦

乙○○:你是我的女人我才會幫的

(專屬):哦

     可是沒有那個的

乙○○:如果沒有把你當成我的女人,

   我怎麼會拿錢給你買東西送

   你,

7

110年1月16日(上訴人主張)

(專屬):先睡了

    明天在密你

乙○○:不要名牌一直買

(專屬):OK(圖)

     明天在密你

…     

乙○○:等我們有多錢再來買…

乙○○:等我先湊一個月的租金       2700給你

    叫一聲,老公來聽聽,如果你真的願意的話

    不然就是假的

    對了我那個地圖又壞掉了

8

110年1月19日(上訴人主張)

乙○○:真的啦

    我真的有點擔心了

☑(專屬):喔

乙○○:你都不知道我的心都放在

    你身上

(專屬):我到工作的地方了

9

110年1月28日(上訴人主張)

乙○○:因為!我為你!而無他退路

   了!望○明白!年紀差異雖

   大!如何?千金難買真情!何

   貴!

10

110年2月8日(上訴人主張)

(專屬):喔

    那我封你吧

    拜

    我不想再這樣下去了

    以後我們沒關係了

乙○○:早上就講好!你說要我去

    載你出去!

(專屬):幹你娘

乙○○:這樣變來變去我真的不知道

(專屬):反正我封你

(專屬):幹你娘

    …幹

    …我要去告你幹我

11

110年2月某日(上訴人主張)

(專屬):你不要在我出去叫你兒子出

     來

乙○○:什麼意思

☑(專屬):不要每次跟你出去

☑     就叫你兒子啦

☑     先拿3000給我

乙○○:喔知道了、是他自己找我的

(專屬):嗯嗯

乙○○:下個禮拜我自己去上了

12

110年2月20日(上訴人主張)

☑(專屬):明天先拿3000來給

☑     我繳

☑     在慢慢給你睡

乙○○:在慢就賺不到錢了!

☑(專屬):嗯嗯

乙○○:牛YEARFIGNTING(圖)

(專屬):牛YEARFIGNTING(圖)

乙○○:起嗎?

☑(專屬):你誰啊

☑    我他老公啊

乙○○: 旺來 (圖)

(專屬):每天找他出去

    是要怎樣

乙○○:不

(専屬):這件你確定不說清楚

    確定不說也沒關係

乙○○:我都知道他在亂講

    你還當真

    我要他認真工作賺錢

    你想去哪?

(專屬):為什麼每天一定要出去還要

    這們晚回來

乙○○:是嗎?

(專屬):最好沒有

乙○○:我先上班、人在叫

13

110年3月11日(上訴人主張)

(專屬):還有上次給你幹你說要給

    8000

    也沒有

    你這個很會騙

    我是去告你告的來嘿

乙○○:之前你向我借的拿的超過這些

   錢!你怎麼還!(我有記錄)

   送的請的我不會算!還有妳的

   工作我都已經講了!你還這樣

   的話!別說工作?我直接去找

   你○○嬸!

☑(專屬):每天煩

☑     幹你娘

乙○○:是嗎?

(專屬):我等打給他

    我跟他講你怎麼對我亂來的

    嘿

乙○○:毀滂我

(專屬):你也可以不要買給我阿

     是你自己要買的

     幹你娘

     語音檔秒數0:05

     語音檔秒數0:12

     幹你娘

     語音檔秒數0:12

乙○○:氣炸圖片

(專屬):語音檔秒數0:07

乙○○:對你!我盡力了!你的態

      度!!!!!!!!!!心態呢?

(專屬):不用了啊

14

110年4月14日(上訴人主張)

(專屬):先拿2800來給我度好嗎…

乙○○:怎麼證明呢?

乙○○:你帳號!我問人家看看這附近

    如果有seven我在跟人家借去

    匯…

乙○○:匯二千過去了

(專屬):嗯嗯…

    要不要

    跟我一起

乙○○:要

(專屬):那時

     我沒錢怎麼辦

乙○○:但是要找錢多又能一起做的

    所以我要找賺得錢多一點

15

110年5月11日(上訴人主張)

大象:…錢還你我們就不要再密了

   遇到你真的走不對路了

16

110年7月7日(上訴人主張)

大象:我在外跟人家借很多你還會跟我

   在一起喔

   下星期二要先給人家5000他要給我分起還錢

   這樣你還要跟我走下去喔

17

110年7月11日(上訴人主張)

乙○○:1000不難。

兔子:拿2000給我明天給你幹

   要不要

    阿明

乙○○:可你知道1000!二次你說的

兔子:…

   拿2000給我明天就給你幹。

乙○○:你欠我太多次了

乙○○:明天1000。

兔子:2000現在

   不然不要。

乙○○:不要。

兔子:現在來啦

   拿給我

乙○○:1000。

兔子:2000。

乙○○:2000!四次全部明0600

乙○○:明6點

乙○○:2000!四次全部

    全部懂嗎?

兔子:5000星期二要拿給我

   我要給人家的。

乙○○:5000!十次。

兔子:10000呢

   哈哈

乙○○:怎麼做的完

    哈哈

兔子:可以啦

   10000呢

乙○○:你來上來我

兔子:…

   10000給你幾次

   啦啦

乙○○:20次

兔子:你拿的出來嗎

乙○○:全脫隨我哦

兔子:哈哈

乙○○:可

兔子:拿10000給我

   明天拿10000給我

   好嗎

乙○○:哦

兔子:就給你 

   這樣幹的完嗎

   哈哈   

   …

   一次拿每天給你幹幹這完

乙○○:你會反悔

兔子:不會

乙○○:太多次

兔子:如果會錢就給你

兔子:…   

   你不是很想幹

… 

乙○○:每次給2000

兔子:不

   一次拿

   每天給你

乙○○:四次完再給

兔子:不

   一次吧

…   

乙○○:你之前的1357還沒給完

兔子:這次先給啦

   不要吵

   10000一次給

   放心啦

乙○○:我花錢我做主

… 

兔子:…

   騙你錢還你啊

   不就好了

乙○○:你怎麼還。

兔子:慢慢給你

   我們就沒關係了

乙○○:你欠我多少次多少錢了。…

兔子:那20003次而已喔

   看你吧

兔子:你怕我騙你那就不要在一起

    啊

   幹嘛要那麼累呢

乙○○:明天開始

      明早哦。

兔子:3000為什麼要6次

乙○○:因為1000二次你說的。

兔子:嗯

   以後了吧。

乙○○:明早六點

兔子:嗯

18

110年7月11日

(上訴人主張)

兔子:10000一次給

乙○○:現在又要新的

兔子:先這樣

乙○○:明早0600

兔子:要不要看你明天了

   嗯

乙○○:下來

兔子:6:45啦

   給我多睡

   你有跟老闆說明天我會去嗎

乙○○:0600

兔子:【無法讀取原始訊息】可以啦

乙○○:幹

兔子:放心啦

乙○○:我花錢我做主

19

110年7月12日(上訴人主張)

兔子:(通話9:23)

乙○○:起不來我打電話哦

兔子:嗯嗯

乙○○:好

    620

    (貼圖:收到)

乙○○:你在做什麼

兔子:我在大便

乙○○:靠腰自己吃

兔子:哦

乙○○:剛開始這邊蠻輕鬆的

兔子:(照片:吐舌)

乙○○:你趕快上來台中給我就都沒人

兔子:(照片:閉眼)

乙○○:不要睡著了

兔子:睡著了

乙○○:中中午再聊

兔子:哦

   我在大便不要吵

乙○○:嗯

兔子:我那個來了

   (照片:衛生紙上染有紅色)

乙○○:要蓋起來別被看到

兔子:通話(0:34)

乙○○:先進去工作喔

    0000000000

    不然太久不好意思啦

    有什麼事晚上下完班再講啊

兔子:(通話0:18)

   (貼圖:不好意思)

兔子:(通話7:14)

乙○○:七點上班老闆娘有答應給你加

    班所以六點出發一兩天而已!

    辛苦一點加減赚

兔子:你後面要幫我到繳啊

   不然我會死給你看了

   還有許這要繳的我

20

110年7月13日

乙○○:你明知那個來還帶著我

    又要等兩三天

兔子:過了啊

乙○○:故意的嗎

兔子:嗯

乙○○:今天過了

兔子:幹你

   明天幹還要給我喔

   那幹後面幫我到繳

乙○○:2000的先做完

兔子:我就給你幹

   18跟28幫我

乙○○:要這樣子我也沒有辦法本票在

    人家那裡我就沒辦法幫你了

兔子:叫我去千那個好棒耶

兔子:我可以去告你說你叫我簽的

乙○○:每個人都是一樣的

兔子:叫我喔去簽本票我自己還這叫幫

   我喔

兔子:在我們補的時間你旁會很多人在

   幹喔

兔子:我家人我老公

   還有我妹他媽

   有人當觀眾

乙○○:哈

兔子:太開心了耶

乙○○:我鼓掌鼓掌

兔子:可是不過在我們還沒有補的時候

   你可能被打死了

兔子:掌聲鼓勵鼓勵轉角明出來面對

兔子:下雨欸

乙○○:在哪

兔子:快點好嗎

乙○○:到紅綠燈

    到了(下午6:49)

兔子:喔

   在來呢(下午6:49)

乙○○:明天5:50好好的上班!

    晚安(下午10:41)

21

110年2月20日(上訴人主張)

乙○○:上去 蜜平安

專屬:嗯

乙○○:沒事吧

專屬:被念

   快沒錢了

   繳車

乙○○:嗯

專屬:明天先拿3000來

專屬:對

   這個是我阿嬸的

乙○○:新的手機呢

    用新的吧?

專屬:你買給我啊

   沒錢買

   新的

乙○○:你用新的加我Line

專屬:嗯

乙○○:還有我的名字改成女生的

    拜託

專屬:我就沒有了啊

乙○○:我昨天看你拿兩隻啊

專屬:那個都家人的

   不是我的

乙○○:我之前撿到大隻的我試試看

    去用新的門號吧

專屬:我不要那個啦

   我要新的

乙○○:但我打算打給老闆娘星期一就

    去上班

專屬:嗯

乙○○:新的可以可是不要嫌品牌我去

    找找看我的負擔也很重你知道

    的

附表二:聲音檔譯文

女子聲音

之前給你幹的時候要給我8000,也沒有啦!只有給我1000而已啦!沒差啦!

附表三:

編號

時間

內容摘要

出處

1

109年12月28日

乙○○:我也在找我們能一起做

    的工作,這樣你交通的問題就解決了,但目前還在找(都不可以跟任

    何講哦!因為還未定案

    ,怕會影響現在工作)

甲○○:嗯嗯

本院卷二第283頁

2

110年1月16日

乙○○:

(11:36)如果沒有把你當成我的

   女人,我怎麼會拿錢給妳買東西送你

(11:42)從此以後你身邊不能有

   其他的男生男人,否則真的會翻臉

(11:48)先錯給你不夠我說這是

   最後一次就算男女朋友也不能這樣子你也要替我想一想你的錢也要自己好好的理財

本院卷二第287頁

3

110年1月29日

乙○○:我老但我成熟穩重!我

    為你而拜託老闆娘讓你有一份工作,新水還高了(本不想說)所有我真珍惜你能珍惜,我為此,為陪你!…

    我只想盡力對你好!…

甲○○:你明天先拿3000給我

本院卷二第293頁

4

110年2月3日

乙○○:想我喔

甲○○:嗯

    哦

乙○○:真的想嗎

甲○○:哦

本院卷二第295頁

5

110年2月5日

乙○○:要穿我買的新衣新鞋

    哦!休閒的穿搭

本院卷二第301頁

6

110年2月7日

甲○○:還是我去睡外面好了啦

    冷死好了

乙○○:那你來吃我的睡我的不

    會怎麼樣的

甲○○:先這個月繳完再過去阿

本院卷二第315頁

7

110年3月23日

乙○○:如果你今天被關!我娶

    你!如果沒有被關!你嫁給我!好嗎?

甲○○:哦

本院卷四第38頁

8

110年4月13日

甲○○:先拿2800來給我度好嗎

    愛你

乙○○:我先煮泡麵吃

甲○○:等拿來

    拜託

乙○○:以後會對你不會大小聲

本院卷二第327頁

9

110年4月21日

甲○○:不用說了

    錢我會還你

    說太多也沒用

    我在問你到底要不要給我

乙○○:喜歡!我愛一個人所以

    付出

    給什麼

甲○○:什麼

    錢

本院卷三第49頁

10

110年6月28日

乙○○:我不怪你心情不好

    我知道

    可是你對我的心在哪裡我都知道不願意說而已

    我只願意幫你出!我不幫別人出!錢不應該由你一個人張羅

乙○○:你還是比較看重那個戶

    口上面的名字

    我好像一根蔥而已

甲○○:嗯

乙○○:結果我還是一樣繼續再

    幫你

甲○○:你幫我阿

乙○○:你一個人住我就幫你

    幹嘛要我出錢養其他的

    人

甲○○:我心很痛你都不知道

乙○○:還是戶口上有名字的人

本院卷三第211-213頁

11

110年7月19日

甲○○:你休來陪我啊

乙○○:沒關係啦在車上陪你陪

    我也可以工作加減賺

本院卷三第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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