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配偶之財政部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清單、聲請人配偶所經營之淼電腦維修中心近5年之月營收狀況。
二、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桃園縣平鎮市○○段970、972地號、桃園縣平鎮市○○段○○○○○號、桃園縣○○鄉○○○段○○○○○○○○號及4937建號,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三、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提出賠償車禍被害家屬新台幣150萬元之相關證明,例如:與對方成立之和解書或確定判決等。
五、聲請人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或匯款證明)。
六、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