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善宏原名羅志勳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321號),本院就其被訴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羅善宏傷害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98年3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告訴人自撰之「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黃佩韻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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